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强律师于解放军理工大学(现陆军工程大学)建筑工程系本科毕业,后又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从军二十多年养成严谨负责的军人作风,信奉人间正道。从部队退役后从事律师工作,立志“依靠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普通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行政争议调解和诉讼、刑事辩护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李强律师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民营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行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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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无房产证情况下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若拆迁安置房已持有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那么在此基础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应;反之,若该房产并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那么当事人在无官方认可的前提下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则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农村安置房交易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探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安置房有合法登记手续便可进行交易。依据严格的定义来看,农村涉及拆迁的安置房主要是满足被拆迁人员的居住需要。当安置品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后,便有权进行销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安置房仅限于分配给本乡村民使用,禁止对城市居民进行出售。然而,对小产权房能否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流传和交易并未作出明确的禁令限制。

在证件未办妥前,拆迁房无法进行正常买卖。安置房若未取得完整所有权,出售属违法。拆迁安置房特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因素拆迁时,为被拆迁者或租户提供的居住用房,或因重大市政工程需要迁移居民而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商品房。

尽管安置房在未取得房产证时,其买卖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此合同只能赋予当事人债权权益,不能实现物权层面上的所有权转移和变动。未取得房产证只因未进行物权登记,涉及物权变动,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买卖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需注意物权变动的问题。

在特定情况下,安置房房屋交易合同有效。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如需批准、登记等手续,应遵守。当事人可协商设定附带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行为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