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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能否起诉索要安置房

邓** 浙江-嘉兴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6 23:41:55 345人阅读

离婚五年能否起诉索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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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五年起诉索要安置房,需根据安置房性质、离婚时是否分割等情况判断起诉可行性。若为婚内共同财产且离婚未分割可起诉;若不属于共同财产或已分割则起诉难获支持;若因对方隐藏转移导致未分割,要自发现起三年内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安置房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离婚后一方可起诉请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若安置房并非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已达成分割协议并履行,此时起诉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另外,要是因对方隐藏、转移安置房致使离婚时未分割,需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所以,想确定能否起诉索要安置房,需先确认安置房是否为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是否已处理。如果对自己的情况仍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7 05: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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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五年起诉索要安置房,关键在于安置房性质以及离婚时是否进行分割。若安置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依据相关法律,离婚后一方可起诉请求分割该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若安置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已达成分割协议并实际履行,起诉很难得到支持。若因对方隐藏、转移安置房致使离婚时未分割,需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先收集证据确定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安置房的取得时间、产权登记情况等。
-查看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明确离婚时该安置房是否已经处理。
-若确定可以起诉,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07 04:2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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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五年后能否起诉索要安置房,要根据安置房性质和离婚时有无分割来判断。
2.要是安置房是婚姻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又没进行分割,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如果安置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已经对其达成分割协议并完成履行,那起诉很难得到支持。
4.若因对方隐藏、转移安置房,导致离婚时没分割,需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5.总之,得先确定安置房是否为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有无处理,再判断起诉的可行性。

2026-01-07 02:2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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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起诉索要安置房的可行性,关键在于安置房性质和离婚时的处理情况。若安置房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依据相关法律,离婚后一方可起诉请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若安置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已对其达成分割协议并实际履行,此时起诉索要较难得到支持。
(3)要是因对方隐藏、转移安置房,致使离婚时未分割,需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提醒:在考虑起诉索要安置房时,要先明确安置房是否为共同财产及离婚时的处理状况。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结果,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00:5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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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定安置房性质,看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且离婚时未分割,可起诉请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查看离婚时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了处理。若已达成分割协议并实际履行,起诉难以得到支持。
(三)若因对方隐藏、转移安置房导致离婚时未分割,要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07 00:25: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征地安置补偿怎么索赔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三、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四、补偿纠纷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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