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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清算就解散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5.01.0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迟延组成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性质应当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迟延行为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为限度。因此,在责任分配上,首先应当以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进行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则在其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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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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