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黄燕群: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金牛区及律所优秀律师。200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期间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2012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黄律师于2019年获得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称号,2020年获得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授予“金牛区优秀律师”称号,2021年获得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4年1月获得金牛区司法局授予 “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黄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代理了上百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刑事案件,也曾为四川能投旗下某些子公司、中铁某局旗下子公司等国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黄律师在常年实战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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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有:(一)自书遗嘱;(二)代书遗嘱;(三)录音遗嘱;(四)口头遗嘱;(五)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下这些遗嘱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为确保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需遵循以下规则: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遗嘱订立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否则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无效。这些规则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得到保障。

遗嘱失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遗嘱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非真实意愿、受欺诈或胁迫所立、伪造或篡改、涉及无权处置的财产、遗嘱形式不合法等。当遗嘱存在以上情形之一时,将被判定为无效。

为确保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需遵循以下规则: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遗嘱订立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否则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无效。这些规则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