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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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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1311人看过
导读:为确保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需遵循以下规则: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遗嘱订立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否则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无效。这些规则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得到保障。
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确保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如自然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仅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下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遗嘱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则该份遗嘱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遗嘱是通过伪造手段形成的,那么它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遗嘱在形成后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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