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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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关于孩子的探视权的写法: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留有争议。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离婚协议中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一定要明确约定,否则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需要注意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可以,关于孩子抚养费和探视权的约定,是可以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视为约定无效的。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短暂探访的权利,另一方有配合尊重的义务。若离婚协议未明确探望权,双方可协商或诉诸法院决定。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中剥夺一方探视权的条款属违法无效,因为探望权是法定的基本人权。

离婚协议未明确探望权,协议仍具法律效力。探望权是法定权益,抚育责任是法定义务。如对方行使探视权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权暂时中止探望。原因消除后,可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