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有法律约束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
2.法院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仍不履行时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可对拒不协助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本身直接强制执行。
3.若探望权行使方式需调整,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变更。
4.行使探望权要以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存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形时,对方可申请中止探望,不过需经法院依法裁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减少后续纠纷。
2.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3.法院在执行时要把握好执行措施的尺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若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及时向法院申请处理。
1.离婚协议里有关探望权的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作用。要是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助的责任。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对方还是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罚款、拘留等,但不能直接对孩子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如果觉得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需要调整,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进行变更。
4.行使探望权不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是出现不利于孩子的情况,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不过这需要经过法院依法裁定。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里关于探望权的约定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2)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3)法院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不协助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直接执行。
(4)若探望权行使方式需调整,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变更。
(5)行使探望权要以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若有不利情形,对方可申请中止探望,需经法院裁定。
提醒:行使探望权应确保子女身心健康,遇到协助义务履行问题或需变更行使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一)若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二)法院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直接对子女和探望行为本身强制执行。
(三)若探望权行使方式需调整,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变更。
(四)行使探望权要以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若有不利情形,对方可申请中止探望,需经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论:
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约定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协助的,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行使方式可诉讼变更,存在不利情形可申请中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离婚协议里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若对方依旧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本身强制执行。如果觉得探望权行使方式需要调整,也能通过诉讼让法院变更。不过,行使探望权要以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若出现不利于子女的情况,对方可申请中止探望,但要经过法院依法裁定。如果大家在探望权方面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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