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有
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补偿救助者的损失费用。
2.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
逃逸、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被救者作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救助者。
3.救助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社会救助等其他合法途径获取部分费用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在公园游玩时,突然看到小胡不慎落入湖中,情况十分危急。小朱毫不犹豫地跳入湖中救起了小胡,但在救人过程中,小朱的手机进水损坏,衣服也撕破无法再穿。事后,小朱要求小胡
赔偿手机和衣服的损失,然而小胡认为小朱是自愿救人不应找自己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虽无侵权人,但小朱是为救小胡而遭受
财产损失,小胡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小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从公平和鼓励社会良好风尚的角度出发,小胡给予补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所以小朱要求小胡
赔偿损失有一定的合理性,小胡应适当补偿小朱手机和衣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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