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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卖房合同后不要房是否交违约金

时间:2025.07.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1.签卖房合同后若不要房,通常需担责。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违约方要按约定支付。
没约定的,守约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含履行合同可得利益
3.若遇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况,可不担责。
总体而言,签合同后不要房大概率要付违约金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卖房合同,约定小朱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胡。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小胡因个人原因突然表示不要该房子了。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小胡则称自己有特殊情况,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小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2、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小胡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小朱可要求小胡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3、若小胡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从案情来看,小胡仅称有特殊情况,未表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所以大概率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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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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