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属
夫妻共同债务。
像
买房用于家庭居住或经营生意。
2.若借款仅用于一方且与家庭无关,并有明确约定且
债权人知晓,不算
共同债务。
3.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解释,要留存
借款用途、约定等
证据,对界定
债务性质很关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
购房。小朱称购房是为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所用,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但小丽认为该借款仅用于小朱个人,且自己并不知情,与家庭生活无关,不应算共同债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并闹上法庭。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若购房确实是为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若能证明借款仅用于小朱个人,与家庭生活无关,且债权人小胡知晓此约定,那么该债务不算共同债务。所以在实践中,双方需留存好借款用途、双方约定等相关证据,以便界定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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