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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如何规定

时间:2026.04.29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申请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并发放回执单起三十日内,若有一方不想离婚
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申请书。
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放确认单,并留存相关申请书。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小朱反悔不想离婚了,但小丽坚持要离。小朱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并填写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引发了两人关于是否继续离婚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小朱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撤回,符合法律程序。
2、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发给小朱《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按规定留存相关申请文件,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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