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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融资租赁无效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1.个人从事融资租赁,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因为融资租赁业务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通常需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企业才具备开展资格。
2.个人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和监管约束,从事此业务可能损害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所以法律上不认可个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个人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小朱将一台设备出租给小胡使用,小胡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小胡发现小朱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认为个人从事融资租赁应属无效,便停止支付租金。小朱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小胡继续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一般需要特定的主体资质。个人通常不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定条件,所以从主体资格角度看,小朱以个人名义从事融资租赁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2、若该融资租赁协议被认定无效,小胡无需按照原协议支付租金,但小胡实际使用了设备,应返还设备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小朱一定的设备使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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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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