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母亲和女儿一起
买房还贷,通常属于共有房产。
《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动产可由多人共有,分按份和
共同共有。
2.若合同和
产证登记双方为共同
产权人,就有共有权。
没约定共有类型时,除有
家庭关系等,一般视为按份共有。
母女若无特别约定,通常是共同共有。
3.共同共有下,双方对房屋共担责任、共享权利;
按份共有则按份额来。
份额依
出资额定,无法确定就等额享有。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是母女,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共同偿
还房贷。
购房合同和
房产证上登记了她们二人作为共同产权人,但未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后来,小何认为自己出资较多,应按
出资比例确定各自份额,属于按份共有;而小丽则觉得基于母女的家庭关系,应是共同共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小何和小丽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登记为共同产权人,表明双方对房屋享有共有权。
2、因
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鉴于母女具有家庭关系,若无特别约定,通常为共同共有。所以在没有
证据证明有特别约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小何和小丽共同共有,二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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