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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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和儿子平等。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是第二顺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轮到第二顺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收养的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除非遗嘱另有安排或女儿犯了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错,否则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如果有遗嘱,就按遗嘱分配遗产。

儿媳能否继承公婆财产取决于特定条件:如在公婆生前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有明确遗嘱指定。通常非法定继承人,但若丧偶后尽主要赡养责任,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者。遗产继承按《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优先,特殊情况可包含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遗产分配中,需保留胎儿份额,若胎儿出生后去世,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未出生即亡,按法定程序由指定继承人接管。因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故婴儿出生前无此能力。但为保障未来可能的民事主体权益,需关注和保护胎儿利益。

父母的遗产女儿有继承权。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法律明文规定,遗产分割时需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无论其出生与否。若胎儿存活,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分娩后死亡,保留份额按法定程序执行。处理遗产继承等事务时,应充分考虑胎儿权益。但如胎儿在生产过程中死亡,则始终不具备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