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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单位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1.单位受贿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特定国有单位。
2.行为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利益情况不影响认定;
账外暗中收回扣、手续费也按受贿算。
3.需情节严重,如数额大或致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
4.主观是故意,经单位决策或负责人决定。
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受贿按个人受贿处理。

案情回顾:

某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小朱,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在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受供应商小胡给予的财物,为小胡的公司谋取项目合作机会。供应商小胡认为该事业单位是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受贿。但有员工举报该单位存在受贿行为,称是小朱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受贿。

案情分析:

1、此案件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的主体要求。该单位经决策机构决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上具有故意,满足单位受贿的主观要件。
2、小朱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并非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受贿,所以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而非个人受贿。同时,若受贿数额较大或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应以单位受贿论处。若该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同样以受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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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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