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单位受贿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特定国有单位。
2.行为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利益情况不影响认定;
账外暗中收
回扣、手续费也按
受贿算。
3.需
情节严重,如数额大或致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
4.主观是故意,经单位决策或负责人决定。
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受贿按个人受贿处理。
案情回顾:某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小朱,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在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受供应商小胡给予的财物,为小胡的公司谋取项目合作机会。供应商小胡认为该事业单位是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受贿。但有员工举报该单位存在受贿行为,称是小朱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受贿。
案情分析:1、此案件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的主体要求。该单位经决策机构决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上具有故意,满足单位受贿的主观要件。
2、小朱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并非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受贿,所以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而非个人受贿。同时,若受贿
数额较大或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应以单位受贿论处。若该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同样以受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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