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民法典,这些情形下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因其共有关系,比承租人优先。
房屋卖给
近亲属,考虑亲情伦理,保障亲属交易。
承租人接到通知15日内未明确购买,视作放弃。
善意第三人购屋并完成登记,为保护其权益与交易安全,承租人不能主张。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与小胡按份共有的一处
房屋出租给小丽。之后小朱欲出卖自己的份额,便通知了小丽。小丽未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同时,小朱的弟弟小静也有意购买该份额。小朱考虑到亲属关系,最终将份额卖给了小静,并完成了相关手续。小丽得知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该交易。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比承租人有更优先的购买权,小胡作为房屋共有人,本身有优先购买权,不过本案中未行使。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基于亲情和伦理因素考量保障亲属间交易,小朱将房屋份额卖给弟弟小静符合此情况。
3、承租人小丽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小丽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其要求撤销交易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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