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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正在执行的债权能否转让给别人

时间:2025.07.2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1.法院正在执行的债权可转让,因为这是债权人的权利,执行中的债权本质还是债权,债权人能自行决定。
2.债权转让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还得通知债务人,不然对债务人不生效。
3.转让后,受让人获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4.原债权人要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转让情况,配合办变更手续,让受让人继续参与执行,保障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胡享有法院正在执行的债权。小朱与小丽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小丽,但小朱未通知小胡,也未告知执行法院债权转让情况。小丽要求小胡向自己履行债务,小胡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小丽遂向执行法院主张自己应承继申请执行人地位继续执行债权,与小朱、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权利,执行中的债权本质仍属债权,小朱有权转让该债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小朱未通知小胡,此转让对小胡不发生效力,所以小胡拒绝向小丽履行债务有法律依据。
2、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同时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债权转让情况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由受让人承继申请执行人地位。小朱未履行此义务,小丽需促使小朱完成告知和配合手续,才能保障自己顺利承继申请执行人地位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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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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