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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出来改为居住监视室可以吗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1.符合法定条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从看守所出来被监视居住
比如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需监视居住,羁押期满案件未结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检法机关收到申请后,需在三天内决定,同意就变更,不同意要告知并说明理由。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小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属作为近亲属,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便向公检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申请。然而,公检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超过三日未作出决定,这引发了家属的不满,双方就是否应及时作出决定以及小朱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被监视居住。小朱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满足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之一,其家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超过三日未作出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若同意变更,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若不同意,也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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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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