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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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开设赌场活动,被视为是一种典型的刑事犯罪行为,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我们熟知的赌博罪名。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此类罪犯将面临着从三年以下的刑期,乃至更长时间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对于开设赌场行为的量刑标准,则主要取决于其主观意图是否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一般主体资格等因素。

在判断赌场罪的主从犯时,主要看以下几点:犯罪嫌疑人在赌场中的角色,比如策划者、组织者等;利益分配,一般主犯获得的更多;参与程度和时间,主犯参与的更多;对赌场的控制能力;还有是否有教唆行为。综合这些因素,可以为定罪提供证据。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主要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通常情况下,主犯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赌场规模、经营时长、抽头渔利金额、参与人数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程度等。如果情节严重,如赌资巨大、导致严重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主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开设赌场的法律性质认定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触犯了赌博罪条列,依照刑法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其他诸如组织庞大、犯罪金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话,则将面临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

关于如何界定开设赌场罪的主犯与从犯的探讨首先,主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重要成员之一,他们往往在组织、策划、指挥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些人即是犯罪集团创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精心制定者、犯罪计划的积极实施者或是那些在幕后运筹帷幄、或现场担当指挥的角色。然而,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甚至是协助作用的,则被视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