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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附加刑如何执行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14人
律师解析:
1.缓刑针对主刑,期间附加刑照执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单独或附加用。
2.被判罚金,要按判决期限一次或分期缴,期满不缴会被强征;
若因灾祸缴费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减额或免除。
3.被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执行起算并执行,缓刑时罪犯无选举、言论等多项权利。
4.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小朱认为缓刑期间附加刑不应执行,便未按判决要求缴纳罚金。后来,小朱称自己遭遇重大灾祸,缴纳罚金困难,请求减免。而在缓刑期间,小朱参与了选举投票,认为自己有选举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缓刑期间附加刑仍需执行。小朱虽处于缓刑期,但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仍要执行,所以其认为缓刑期间附加刑无需执行的观点错误。
2、被判处罚金应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缴纳,期满不缴纳会被强制缴纳。若因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酌情减少或免除。小朱称遭遇灾祸需经法院裁定才能减免罚金。
3、被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缓刑期间小朱不享有选举权,其参与选举投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若判决涉及没收财产,应由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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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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