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针对
主刑,期间
附加刑照执行。
附加刑有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可单独或附加用。
2.被判罚金,要按判决期限一次或分期缴,期满不缴会被强征;
若因灾祸缴费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减额或免除。
3.被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执行起算并执行,缓刑时罪犯无选举、言论等多项权利。
4.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
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小朱认为
缓刑期间附加刑不应执行,便未按判决要求缴纳罚金。后来,小朱称自己遭遇重大灾祸,缴纳罚金困难,请求减免。而在缓刑期间,小朱参与了选举投票,认为自己有选举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缓刑期间附加刑仍需执行。小朱虽处于缓刑期,但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仍要执行,所以其认为缓刑期间附加刑无需执行的观点错误。
2、被判处罚金应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缴纳,期满不缴纳会被强制缴纳。若因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酌情减少或免除。小朱称遭遇灾祸需经法院裁定才能减免罚金。
3、被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缓刑期间小朱不享有选举权,其参与选举投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若判决涉及没收财产,应由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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