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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三十七天包含检察院审查的7天吗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1.黄金三十七天包含检察院审查的7天,是指从犯罪嫌疑人刑拘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最长时间。
2.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要在拘留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
3.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30天公安提请期加7天审查期,共三十七天。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小朱需要被逮捕,但对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存在争议。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应在3日内提请,而另一部分认为鉴于小朱有流窜作案的嫌疑,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最终公安机关按延长至30日处理并提请,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进行审查。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本案中小朱有流窜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延长至30日提请符合规定。
2、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最长时间为30天(公安提请批捕期限)加上7天(检察院审查期限),即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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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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