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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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期间,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转为逮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被监视居住人严格遵守规定,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二是案件证据不充分,无法确定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三是犯罪情节较轻,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监视居住转逮捕,可能意味被监视者情况有变。其一,违反监视规定,如擅离居所。其二,发现新罪或新证据,强制措施需调整。其三,实施妨碍诉讼行为,如干扰证人、毁证串供等,皆可能导致逮捕。

监视居住和逮捕是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对被捕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性管理,不允许离开特定区域;逮捕则是剥夺被告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行动自由,需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嫌疑人违法活动、企图逃避、干扰侦查、擅自离开居所或见人,且多次违规,将面临重新逮捕。

在以下情况下,可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监视居住: 1)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为调查需要; 2)作为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考虑其实际困难; 3)从案件特殊性质或审理需求出发,监视居住更利于案件处理; 4)怀孕或哺乳期女性,应给予适当照顾; 5)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者,考虑其身体状况。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检法机关有权对符合逮捕标准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便进一步监管考察和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对怀孕或患重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可视情况采用监视居住而非羁押,以确保法律公正和人道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