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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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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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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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几类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考量,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是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补充,确保在不同情形下司法程序能顺利进行。
(3)监视居住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明确了执行主体和地点,保证了监视居住措施的规范实施。
提醒: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有严格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应知晓自身权利义务。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有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可决定监视居住,相关人员应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按要求遵守监视居住规定。
(二)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也会被监视居住,要积极适应并遵守相关要求。
(三)监视居住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则在指定居所执行,被监视居住人要明确执行地点并按规定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结论:
符合逮捕条件且有特定情形,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同时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形时,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另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若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与监视居住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对其他法律事项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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