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一般无效。
以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刑事诉讼里,通过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用
暴力、威胁等获取的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要排除。
3.收集
物证、
书证若不符合程序且影响司法公正,需补正或合理解释,否则排除。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朱为证明自己主张,在小李不知情且严重侵犯其隐私的情况下,偷偷安装录音设备获取了一段对自己有利的对话作为证据提交。同时,在另一
刑事案件中,警方为获取小胡的口供,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还以暴力威胁
证人小丽提供
证言。
案情分析:1、在小朱与小李的合同纠纷中,小朱通过严重侵害小李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予以排除。
2、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采用刑讯逼供获取小胡的供述,采用暴力威胁获取小丽的证人证言,这些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收集的物证、书证,若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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