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能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呢?我朋友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了对方的犯罪证据,损害了第3人的利益,现在法院不认定这个证据成立。

湖南 - 衡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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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维权顾问

地区:湖南 - 衡阳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2021-04-06 17: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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