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为公司员工,面对客户询问,需表明自身无个人给付义务,费用
拖欠是公司行为,可协助客户联系公司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如提供联系方式、安排协商时间。
2.若为
公司法定
代表人,要以公司名义向客户说明情况,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并给出还款计划。
3.若为公司股东,告知客户以
出资额为限担责,让其向公司
主张权利。
若客户纠缠,可
报警。
案情回顾:某公司拖欠客户小朱的费用,小朱找到公司员工小李询问情况。小李表示自己只是代表公司处理业务,无个人给付义务,但会协助小朱与公司沟通。小朱又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胡,小胡以公司名义说明情况并给出还款计划。然而小朱仍不满意,还去纠缠公司股东小丽,小丽告知小朱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担责,应向公司主张权利,小朱却采取不合理方式继续纠缠。
案情分析:1、小李作为公司员工,在该事务中无个人给付义务,其协助客户与公司沟通的做法符合规定。
2、小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客户说明情况并给出还款计划,履行了相应职责。
3、小丽作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告知客户向公司主张权利合理合法。
4、面对小朱的不合理纠缠,相关人员可报警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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