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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挪用公款超过40万判几年

时间:2025.07.1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1.财务挪用40万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30万以上算“数额巨大”;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500万以上算“数额巨大”。
3.挪用40万用于非法活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未达“数额巨大”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最终量刑要综合挪用用途、归还情况、有无损失等情节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0万。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对于小朱挪用公款的用途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小朱将这笔钱用于非法活动,另一方则认为是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若小朱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40万对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才属“数额巨大”,小朱的40万未达此标准,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最终对小朱的量刑需结合其挪用公款的用途、归还情况以及是否造成损失等情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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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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