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要备置股东名册,记录内容有股东姓名或名称与住所、
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明确股东身份、出资数额和识别凭证。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凭此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3.公司要把股东姓名或名称向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需办变更登记,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时,将小朱的住所信息登记错误,小胡的出资额少登记了一部分。后来,小朱因股东权利行使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以股东名册登记的住所信息联系不上小朱为由,拒绝小朱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同时,小胡在向第三人转让其部分
股权时,第三人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出资额与实际不符,对转让事宜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准确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本案中公司对小朱住所信息和小胡出资额登记错误,存在失职。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小朱虽住所信息登记错误,但仍有权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不能以此拒绝。公司应及时更正错误登记。
3、公司应将股东信息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要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小胡转让股权时,因股东名册登记出资额有误引发第三人质疑,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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