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中,法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有两种情形:
一是法院审查
公诉案件后,若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会退回检察院。
之后检察院会视情况退回公安,让其处理管辖问题或继续抓捕被告人。
二是庭审时,检察人员若认为需
补充侦查并提建议,法院可
延期审理。
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查,若需公安配合,公安会参与,这类似法院“间接”退案完善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检察院
提起公诉至法院。法院审查时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遂决定退回检察院。检察院根据规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管辖问题。另外,在另一案件中,小胡被提起公诉后,法庭审理时检察人员发现需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配合补充侦查。
案情分析: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若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应决定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根据情况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管辖或抓捕被告人,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正确的管辖和处理。
2、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检察院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需公安机关配合时其进行补充侦查,此为完善证据等情况,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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