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监控资料的性质
监控资料在法律范畴中,属于视听资料
证据的一种,是重要的案件证据形式。
2.嫌疑人否认监控中身份的处理办法
当嫌疑人不承认监控里的人是自己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处理:
查看监控质量:
仔细审查监控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如果监控画面能清晰呈现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像面部轮廓、发型,以及行为习惯,如走路姿势、手部动作等细节,就能够大大增强该监控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结合其他证据:
把监控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佐证。
例如现场遗留的与嫌疑人相关的物品,像作案工具、衣物等
物证;
还有
证人证言,如果有
证人目睹嫌疑人实施相关行为,且其描述能与监控内容相互印证,那么这些证据共同作用,就能证明监控里的人就是嫌疑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申请对监控进行技术鉴定,检查监控是否被剪辑、
伪造等,以此确保监控的真实性。
只要监控真实且能充分证明嫌疑人身份,即便嫌疑人不承认,在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也可认定监控与嫌疑人的关联性,从而对
案件处理起到关键作用。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警方调查,监控资料显示有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警方认为监控中的人就是小朱,但小朱拒不承认。该监控画面虽能看到大致行为,但面部特征不是特别清晰。同时,现场有小朱遗落的手套这一物证,且有证人小丽称看到疑似小朱的人在现场徘徊。
案情分析:1、监控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此案件中的监控可作为认定小朱盗窃的证据之一,但因清晰度问题证明力受限。
2、为增强监控的证明力,可结合现场遗留的手套这一物证以及小丽的证人证言来佐证。还可申请对监控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是否被剪辑、伪造,若监控真实且结合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小朱不承认,也可认定其关联性及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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