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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年限是如何规定

时间:2025.06.24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保证金纠纷 阅读:1456人
律师解析: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差异化存储。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出现拖欠工资,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责令停工,1年内提高存储比例,不超5%。
2.一定时期无工资拖欠,可按程序降低存储比例,不低于合同额1%。
3.已存保证金或提供保函,且同一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不低于0.5%。
4.工程完工无拖欠,公示期满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案情回顾:

小胡所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了一项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人社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然而该单位逾期未改。与此同时,小丽所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申请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另外,小静所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已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希望降低存储比例。

案情分析:

1、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小胡所在单位因逾期不改正拖欠工资问题,人社部门可责令项目停工,并自责令改正之日起1年内提高其存储比例,提高比例不超过5%。
2、小丽所在单位因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可按规定程序降低存储比例,但不得低于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
3、小静所在单位在同一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且已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0.5%。工程完工且无拖欠情况,公示期满后保证金按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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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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