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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判几年

时间:2025.06.2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1.违反交规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受损后逃逸的,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逃避追责逃跑,使被害人没得到救助死亡。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等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按交通肇事罪共犯处理。
刑罚要结合案情和证据判定。

案情回顾:

小何驾驶车辆与小胡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小胡受伤严重。小何因害怕承担责任,没有对小胡进行救助便驾车逃离现场。小胡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事后查明,事故发生时小何车上的乘客小丽指使小何逃逸。小何和小丽被警方抓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对于小何和小丽的量刑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且其逃逸行为致使小胡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据刑法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小丽作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小何逃逸,致使小胡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具体刑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证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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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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