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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卖掉有效吗

时间:2025.06.2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86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售卖,合同通常有效。
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若无特殊规定或约定,合同成立即生效。
2.物权变动分情况。
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付合理价、完成登记或交付),可获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只能找擅自处分方索赔。
3.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另一方有权追回财产。
如私自卖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付款并办登记,另一方追房,法院不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屋。小朱未告知小丽,私自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小胡。小胡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小丽得知后,要求追回房屋,与小朱、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小朱与小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2、小胡作为第三人,善意购买该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小胡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小丽只能向擅自处分的小朱请求赔偿损失,其主张追回房屋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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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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