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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他人担保欠债妻子要担责吗

时间:2025.06.2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丈夫为他人担保产生的债务,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也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妻子不用担责。
2.按《民法典》,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
担保多基于个人信用,非为家庭利益,不符共同债务要件。
3.若债权人能证明担保是双方共同意思,如妻子签字或事后追认,妻子需担责。
判断是否属共同债务是关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朱为好友小胡的债务提供担保,未告知小丽。后小胡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主张小丽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小丽认为该担保行为自己并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利,不应担责。债权人则称小丽虽未签字,但知晓此事,应视为共同意思表示。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朱的担保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小丽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担责。
2、若债权人能证明小朱的担保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小丽事后追认等,小丽则需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债权人仅称小丽知晓此事,无证据证明小丽有共同意思表示,所以目前难以认定小丽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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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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