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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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得知或应当明白自身权益受损及责任方之日起算。在此基础上,若借款方逾期不偿还债务,则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应自权利方知悉或理应知晓借款人没有按照既有约定进行还款的那一日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应从采取拘留措施的时候开始计算。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在公安机关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拘留的起始日期是公安机关向违法嫌疑人宣布拘留执行的那一天。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为了防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为了阻碍侦查而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在我国法律中,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从公安宣告之日开始计算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以拘留证明书上的日期为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或拘传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么这个时间点也可以被视为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法律执行的准确性,又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时间不算在刑期内。刑期从判决生效并执行开始计算。在判决前的羁押时间可以抵扣刑期,一天羁押时间可以抵扣一天刑期。比如,一个人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之前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十天,那么这十天将会折算成刑期,正式服刑时就会减少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