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虚构
债权转让金额不一定无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若双方
恶意串通虚构金额,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如为逃债虚构高额转让金额,损害
债权人利益,转让自始无效。
3.若一方虚构金额
欺诈另一方,受欺诈方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
如转让方欺骗受让方,受让方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
可撤销,撤销后转让自始无约束力。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进行债权转让,小朱是转让方,小胡是受让方。小朱为获取更多利益,故意虚构高额债权金额欺骗小胡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小朱和小胡的朋友小李是小朱的债权人,小朱为逃避对小李的
债务,也有和小胡恶意串通虚构高额转让金额的嫌疑。这引发了关于该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和小胡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小李的利益,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只是小朱一方虚构金额欺诈小胡,小胡作为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债权转让行为,被撤销的转让行为同样自始无效。具体效力需结合实际情况和
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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