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务债权精选解答 > 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是否是无效的

虚构债权转让金额行为是否是无效的

时间:2025.06.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1.虚构债权转让金额不一定无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若双方恶意串通虚构金额,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如为逃债虚构高额转让金额,损害债权人利益,转让自始无效。
3.若一方虚构金额欺诈另一方,受欺诈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如转让方欺骗受让方,受让方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可撤销,撤销后转让自始无约束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进行债权转让,小朱是转让方,小胡是受让方。小朱为获取更多利益,故意虚构高额债权金额欺骗小胡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小朱和小胡的朋友小李是小朱的债权人,小朱为逃避对小李的债务,也有和小胡恶意串通虚构高额转让金额的嫌疑。这引发了关于该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和小胡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小李的利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只是小朱一方虚构金额欺诈小胡,小胡作为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债权转让行为,被撤销的转让行为同样自始无效。具体效力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