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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借款给公司不支付利息可以吗

时间:2025.06.15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1.个人借款给公司,不支付利息是可行的。
借款合同分有偿和无偿,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无利息约定视为无利息,但个人借给公司时,双方也能自由约定是否付息。
2.若合同明确不付息或未约定利息,公司无需支付。
为防纠纷,建议签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注明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将一笔钱借给了一家公司,双方就借款事宜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公司应支付借款利息,而公司则表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经了解,双方当初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对于利息支付也无明确约定。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虽然此规定针对自然人之间,但个人借款给公司时同样可由双方自由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所以公司无需向小朱支付利息。
2、为避免后续类似纠纷,建议个人与公司借款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内容,同时特别注明是否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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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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