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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5.06.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76人
律师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几种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首先,当房屋存在共有人,且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便不能再主张。
其次,若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承租人也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再者,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同样不得主张。
最后,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也丧失优先购买权。
2.举例来说,要是房屋有共有人,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承租人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比如出租人把房卖给自己子女,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也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另外,若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要购买,或者第三人不知情且已完成房屋登记手续购买了房屋,那么承租人都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与小胡共有的房屋出租给小丽。之后,小许打算出售该房屋,小胡作为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同时,小许也想把房屋卖给自己的儿子小静。小丽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而小许在告知小丽房屋出售事宜后,小丽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此外,有不知情的小李善意购买该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房屋存在共有人且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小胡作为共有人主张购买,小丽不能再主张。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承租人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小许将房屋卖给儿子小静,小丽的主张不成立。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小丽未在规定时间表态,丧失权利。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小李符合此情况,小丽不得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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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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