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1.公司人员:
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
监事、职工等。
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销售人员负责业务拓展,他们都属于公司人员范畴。
2.企业人员:
涵盖各类企业员工,像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
私营企业的职员等。
国有企业中负责项目运作的人员,集体企业里从事生产管理的人员,私营企业内参与经营决策的人员等都在此列。
3.其他单位人员:
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的人员,以及为组织管理、监督、服务而设立的组织中从事一定事务的人员。
例如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如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就不属于此主体范畴。
若这些主体实施侵占行为,可能构成其他
犯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在工作期间,小何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一笔资金据为己有。小胡是个体工商户,看到小何的行为后,也想效仿,侵占自己店铺里的资金。小李认为小何和小胡的行为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小丽则认为小胡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分析:1、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小何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属于公司人员范畴,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范畴,小胡作为个体工商户,其侵占自己店铺资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实施侵占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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