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合同中有有效
协议管辖约定时,按照约定,向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提
起诉讼。
(二)合同没有协议管辖约定的,有两种选择:
一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二是根据争议标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向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起诉。
具体为:
若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向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若交付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其他标的,向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即时结清的合同,向交易行为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后小许以受
欺诈为由欲撤销该合同,双方就合同
撤销权纠纷的
管辖权产生争议。合同中
未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小许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自己是接收货物一方;小李则觉得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自己是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一方。
案情分析:1、由于合同中没有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此
合同争议标的为交付货物,属于“其他标的”情形,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小李作为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李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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