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有约定时,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按约定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执行。
2.若合同无约定,
违约金根据违约损失确定,包含直接损失(额外
购房成本)和
可得利益损失(错过的市场增值)。
3.实践中,违约金参照房屋价格、违约情节,在合同标的额一定范围内波动,以弥补守约方损失且不过高为原则,具体结合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
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后小李违约未按时交付房屋,小许因等待交付额外支付了租房费用,且因房价上涨错过低价购房时机。小许要求小李
赔偿损失,小李认为
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应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小许支付的额外租房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因房价上涨错过低价购房时机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小李均应赔偿。
2、确定违约金数额时需参照房屋价格、违约
情节严重程度等。本案要以弥补小许损失且不过分高于小李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原则,结合实际案情具体判断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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