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单来说就是,按照咱们中国的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说的,合法继承人要在继承到的那笔遗产里挑出足够的钱,把去世亲人的欠债还了就好。这个意思就是说,继承人得负责还清的就是他能从遗产里面拿到的钱,假如遗产不足以填补所有欠款,那剩下那些顾不上了,继承人就不用再掏腰包了。当然,如果在欠债人挂掉之后,继承人就应该站出来,接受法庭的传唤,并且需要为还债负起一定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继承人应依照所得遗产实际货币价值为法定上限,对被继承人依法需缴纳的债务及欠款进行一次性清偿。这意味着,若债务人在身故之后,其所遗留之遗产得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与支配时,继承人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担予以认真考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各法定继承人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现行法应尽之纳税义务以及负债。此规定明确继承人背负的乃是遗产传承的法律责任,而非个人债务的直接承受人。因此,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各继承人可能以遗产管理者的角色来处理遗产及其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继承人本身并不会直接成为这些债权债务的当事人。

倘若债务人不幸离世,且该债务人去世后留有遗产,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需负担的责任与义务是,以获得的遗产的真实价值为上限,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付的税款及债务。若遗产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然而,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他们便无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在债务人大意上离世之后,被继承人便成为了被告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死者的遗产继承人以他们所继承的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为限度,来偿还被继承人应该尽职尽责缴纳的所有税款以及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作为债务的主要承担者,继承人在民事诉讼中理应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