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二手房“
一房二卖”,房屋未
过户,已付全款且实际
占房者可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法院支持并
协助过户。
2.若房屋已过户给一方,该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有权要求
卖房者担责
赔偿。
法院会强制卖房者履行,如划扣账户或拍卖财产。
3.若卖房者无财产可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促其履约,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一套二手房先后卖给了小丽和小胡。
小丽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小胡虽未入住,却抢先办理了
房屋过户。
小丽得知后将小朱和小胡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过户。
案情分析:1、由于房屋已过户给小胡,依据法律规定,小胡取得
房屋所有权。
小丽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她可要求小朱承担
违约责任并
赔偿损失。
2、法院会根据判决内容强制小朱履行赔偿义务,如查询其银行账户进行划扣,或拍卖其名下其他财产用于偿债。
若小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小丽可申请将小朱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以督促小朱履行判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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