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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作为取保候审担保人的依据

时间:2025.05.21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91人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时,单位不能充当担保人
按照法律要求,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得符合一定条件。
首先,保证人要和案子没有牵连,得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
并且保证人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受到限制,还得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这些条件都是自然人才能具备的,单位并不满足。
单位没办法像自然人那样切实履行保证义务。
自然人可以时刻留意被保证人的日常活动,一旦发现被保证人有异常动向,能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但单位做不到这一点,它没有办法时刻盯着被保证人。
法律设立保证人制度,就是为了让被取保候审的人遵守规定,保障刑事诉讼能顺利进行。
如果让单位当保证人,很难实现这个目的。
所以,从各方面来看,单位都不适合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希望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小朱所在单位表示愿意作为担保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但司法机关认为单位不能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家属对此存在异议,认为单位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应当可以担任担保人,双方就单位能否作为担保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且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单位不具备这些自然人所具有的条件。
2、单位无法像自然人一样切实履行保证义务,难以时刻关注被保证人日常活动、及时报告其动向。法律设定保证人制度是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单位担任保证人难以实现该目的,所以单位不能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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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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