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程工期延误
赔偿标准确定需考虑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
有约定时,按约定
赔偿,如按每日工程总价一定比例算。
2.无约定则看实际损失,比如发包方额外费用、对第三方
违约赔偿等,由违约方承担。
3.若造成发包方预期利益损失,
承包方可能也要赔偿。
4.存在
违约责任减轻或免除情况,像
不可抗力致延误。
双方可先看合同,协商不成通过鉴定
定损失和赔偿额。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李签订
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若工期延误每日按工程总价0.1%赔偿。但工程到期未能完工,小李称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小朱认为小李所说的不可抗力不成立,且因工期延误自己产生了租赁设备超期租金等额外费用,要求小李按合同约定赔偿,小李则认为不应按此标准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工程工期延误赔偿标准,有合同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本案合同约定每日按工程总价0.1%赔偿,若小李的不可抗力主张不成立,应按此标准赔偿。
2、若小李能证明是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可能涉及违约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3、小朱因工期延误产生的租赁设备超期租金等额外费用,若小李违约,需由小李赔偿。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实际损失及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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