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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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偷盗物品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实施回收行为之前不知道即将回收的物品是盗窃物,那么通常不会被判刑。对回收偷盗物品怎么处罚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不知情而收到偷来的东西的,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仅当明知其为赃物时还收取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收购盗窃物品怎样判刑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故意购买偷盗物品定罪标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偷盗物品属于赃款,明知赃款还故意购买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刑事处罚标准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情节有关。

购中学生盗窃物品的行为属于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其收购中学生盗窃的物品进行清算和认定处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