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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针对包工头吗

时间:2025.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82人
律师解析:
1.罪名适用对象:
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可能会涉及包工头。
2.罪名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
3.包工头涉罪情况:
若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有能力支付农民工等劳动者劳务报酬时,却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拒绝支付,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会触犯此罪。
比如,包工头将工程款转移到其他账户,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后仍不处理。
4.特殊情况:
但如果包工头本身也是被拖欠工程款,从而无力支付劳务报酬,并且积极追讨欠款,配合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此罪。
5.判定关键:
总之,判断包工头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名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他承接工程后雇佣了小李等多名农民工施工。工程结束后,小何有能力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但他却采用转移财产的手段拒绝支付。农民工们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小何支付,然而他仍拒不支付。不过小何称自己也是被上一级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才无力支付。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小何有能力支付却转移财产拒绝支付,且经责令仍不支付,符合部分构成要件。
2、若小何确实是被拖欠工程款且积极追讨、配合解决,一般不认定为此罪,但需进一步核实其是否积极追讨及配合情况,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该罪全部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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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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