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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谁承担

时间:2025.05.1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在经营过程中,当企业出现债务且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就需要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是以个人财产出资的,那么投资人要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若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当企业债务出现且企业财产无法足额清偿时,就要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简单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产生债务后,会先使用企业自身的财产进行清偿。
若财产不够,出资情况不同,担责财产也不同:
以个人财产出资,就用个人财产担责;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则用家庭共有财产担责。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投资人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欠下了一笔到期债务。在清偿债务时,对于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以企业现有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不应再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而债权人小李则认为,小朱应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时,需用小朱个人财产继续清偿。经了解,小朱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本案中小朱设立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他应承担个人财产清偿责任。
2、由于小朱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应先以企业自身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用小朱个人财产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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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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