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拒执罪的定义与主体
拒执罪,全称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
刑法》规定,它指的是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
拒不执行,并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负有
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
当事人,或者是协助执行的义务人。
2.公司股东恶意逃债的一般处理
公司股东恶意逃债一般不会直接构成拒执罪。
股东恶意逃债常见的情形包括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等。
对于这类情况,通常适用《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当出现股东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构成拒执罪的特殊情况
不过,如果法院就
公司债务作出了判决、裁定,而股东作为相关执行义务人,明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那么此时股东就可能构成拒执罪。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中,二人恶意逃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小胡利益,还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小丽利益。小丽将公司及股东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偿还
债务。
判决生效后,小朱和小李作为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小丽认为他们构成拒执罪,而小朱和小李则认为恶意逃债不构成此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恶意逃债不直接构成拒执罪,常见情形适用《公司法》,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前期小朱和小李恶意逃债适用《公司法》规定。
2、若在法院判决、裁定后,股东作为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则构成拒执罪。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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