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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借款属诈骗行为吗

时间:2025.05.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17人
律师解析:
1.虚构借款不一定是诈骗
虚构事实借款不能直接判定为诈骗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2.构成诈骗的情形
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财产,进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借款时,就构成了诈骗罪。
比如,有人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借款后肆意挥霍,且根本没有归还的打算,这种情况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不构成诈骗的情形
要是借款时虽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借款是用于正当用途,借款人有还款意愿且一直在努力偿还借款,即便存在虚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而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在民事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追讨借款,如与借款人协商还款事宜、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果,还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4.判断关键
判断虚构事实借款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回顾:

小何编造了一个投资项目,向小李借款50万元,称会有高额回报。小李基于此错误认识将钱借给小何。小何拿到钱后并未用于投资,而是肆意挥霍。小李多次催还,小何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毫无还款之意。而小胡也曾在向小丽借款时虚构了自己的资金状况,但借款是用于正当生意周转,且一直努力还款。小丽对此产生争议,认为小胡也构成诈骗。

案情分析:

1、小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投资项目骗得小李借款后挥霍且无意归还,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2、小胡虽借款时虚构部分事实,但用于正当用途且有还款意愿和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此纠纷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小丽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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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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